我院举行“常识”读书会第十四期活动

日期:2021-06-06 作者: 点击:[

2021年6月5日上午10:00,“常识”读书会第十四期活动于腾讯会议线上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2018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2019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班和2020级政治学班的7名同学参加了本期读书会。此次读书会的阅读书目为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的著作《政府论》,本次主要探讨《政府论》下篇的第七章87-94节。

读书会伊始,杨兴旭同学首先朗读了《政府论》第七章剩余章节,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困惑。在87节,洛克首先对前文的论证逻辑进行了复述: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享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彼此平等,共同遵守自然法,由此,每个人都享有自我保存,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且拥有“自然法执行权”。接下来,洛克定义了政治社会的必要条件,即每个人放弃“自然法执行权”,把它交给社会。个人要排除私人判决,共同制定明确的法规,设立通过授权来执行法律裁判和执行权的“法官”。由此,也就确立了区分政治社会与自然状态的标准:1、自然法的执行权是在个人手中还是由社会掌握;2、是否有共同制定的法律;3、是否设立了享有裁判和执行权的司法机关。

88节主要论述内容为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制定法律的权力;另一个则是对外进行和平与战争的权力。然而,殊途同归,二者的目的都是保护个人财产。当个人放弃了自然法的执行权,进而形成政府时,公民社会的立法权和执行权也就诞生了。国家合法地垄断了立法与执行权,成为全体国民的人格化身,那么它自然应该承担对内制止犯罪,对外抗击侵略的责任。89节论述了人们加入政治社会的情形:要么,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任何数量的人们,进入社会以组成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置于一个有最高统治权的政府之下;要么,任何人自己加入并参加一个已经成立的国家。

在90-93节中,洛克全面系统地批判绝对君主制。他声称“绝对君主制……是和公民社会不相调和的”。“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中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即人人行使自然法执行权带来的不便,人们才放弃自然法执行权,服从一个由人们共同同意的裁判者,进入公民社会。但是在绝对君主制之下,绝对君主与受其统治人们仍然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因为绝对君主独揽了全部立法与执行的权力,也就不存在公正无私的裁判者了。绝对君主制下的臣民甚至不及奴隶,他们放弃了自然法执行权,也因此丧失自我保存的最后屏障,而君主本人由于享有不受约束的无限权力,又受到人们的阿谀奉承,从而导致品性堕落。

在94节中,洛克再次重申,公民社会的目标是每个人享有安全和保障。在政治社会的最初时代,人们“基于一种默许的同意”,将自己置于一个有威望、品德优良的人的统治之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另一类的继承者”,即满足已然膨胀的私欲的绝对君主,诞生了。因此,人民将立法权交给人们的集合体,即议会,使每个人无论社会地位的高低都平等地受制于法律。

供图:何悦

撰文:杨兴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