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2日19:30,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常识”读书会第三十二期活动在行政楼A322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和法学院的六位同学参与其中。此次读书会的阅读书目为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下篇,阅读范围为《政府论》下篇中的第二章。
本次读书会的核心讨论涉及到霍布斯、洛克对自然平等和自然法的不同理解。霍布斯和洛克都涉及到对自然平等的论述,但两者是截然不同的。从阅读文本来看,洛克笔下的自然平等意味着在自然状态之下,人们彼此之间相互独立,并且任何人都不受他人意志支配。而霍布斯理解的自然平等更偏向于人类在身体和心智上的平等,而这种力量上的平等尤其体现在人夺走他人生命的能力上,于是人们都平等地面临着暴死的威胁。
随后,罗老师通过一步一步深入提问的方式,引导同学们辨析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法的不同理解。罗老师指出现代意义上的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具有正当的约束力。在这一意义上,洛克对自然法的理解与前者有相似之处。文本中提到,“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因此,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对自由人是有约束力的。而霍布斯对自然法的解释是完全不同的。霍布斯以自我保存的必然性作为起点,一步步推理到自然状态下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自然法正是理性所发现的有利于自我保存的有益建议。从这一意义来说,霍布斯所认为的自然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具备法的约束力。
最后,在理解每个人都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的问题上,几位同学都分享了自己的思考。有的同学从前文分析,认为应把一个人保存自己不成问题作为保存其余人类的前提条件。这样,当威胁到保存自身时,就有权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罗老师指出,该想法只能适用于受到威胁的当事人自身,而无法解释为什么每个人都具有执行自然法的权力。关于这一问题,应该关注一个重要前提。人并不是天生具有生命与自由的。人只有通过理性推理,从而认识到自然法并自觉受到自然法的约束之后,才是一个自由人。而这个过程,也就是人获得生命权利的过程。
本次读书会活动中,罗老师通过提问引导思考的方式,帮助同学们加深对霍布斯、洛克有关自然平等和自然法观点的差异的理解。同学们也积极分享自己的思考,并且在深入探讨的过程中收获颇丰。
供图:李宇欣
撰稿:李宇欣
审定:罗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