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读书会||我院举行“常识”读书会第三十四期活动

日期:2023-03-27 作者: 点击:[

 

2023年3月26日19:00,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常识”读书会第三十四期活动在至公堂A322顺利举行。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法学院的7名同学参与此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内容是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的《政府论》下篇的第三、四、五章。

本次读书会着重讨论了洛克的战争状态理论,洛克认为偷窃与抢夺是有区别的,当一个人遭遇偷窃时,他只能诉诸法律,而当其遇到抢劫时,他有权进行战争。罗老师在此处引出同学们的疑惑:洛克是如何区分偷窃与抢夺的?通过讨论,同学们认为,洛克区分二者的重点在于其有没有以强力加诸别人,而这种强加于别人的绝对权力,正是人与人之间进入战争状态的原因。洛克也在本章中表明了自己对自然状态与战争状态的看法,二者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同时在后文中其阐述了这种战争状态的存在,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重要原因。

而在第四章《论奴役》中,洛克认为“自由”仍要以自然法为准绳,这不同于罗伯特·菲尔麦有关“自由”的观点。而这种“自由”与人的自我保卫有密切联系,人既然没有创造自己生命的能力,那么就不能通过契约或同意将自己交由任何人奴隶。洛克通过这种观点来有力地驳斥了奴隶制。

在第五章《论财产》中,洛克试图从上帝将世界给予人类共有这个前提下来论证私有制及财产权的存在,他在原话中这样讲到“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同学们对这句话产生了疑问:如果劳动就能使共有的成为私有,那如果多人参与了劳动,如何判断这件东西的私有呢?在罗老师的引导下,同学们对此展开了讨论,最后讨论出,洛克在此句中还有一个前提,那便是在共有的东西之上,“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即劳动),并且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

本次读书会中,在罗老师的引导下,同学们通过讨论,对于洛克的战争状态、奴隶制、财产权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对于洛克的思想有了更丰富的了解。

供图:蒋奇宏

撰稿:蒋奇宏

审定:罗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