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8日星期六,我院“常识”读书会第三十期活动于上午9:00准时开始。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文学院的八名同学参加了本次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阅读内容为《论法的精神》第十一章和第十二章。
第十一章是从政治自由与政制的关系角度谈论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这一章的核心是第六节“英国政制”。在这一节中,孟德斯鸠明确阐明了自己的权力制衡观念。首先,司法权在原则上是独立于立法权的。也正因为提出这一条准则,孟德斯鸠在思想理论史上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提出:“司法权在某种意义上等于无”,这是由于陪审团制度,司法权不是固定地掌握在某个集团的手中,不会受社会某个阶级的影响,与社会的各种观点、倾向、价值观是独立的。也正是因为司法权的特点,联邦党人看到了司法权的重要性,并利用其对其他权力进行制约。不过,孟德斯鸠本人并未提到司法权对其他权力的制衡。
在对行政事务的描述中,孟德斯鸠认为:“行政权应该执掌在君主手中,因为政府的这个部门几乎随时需要立即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优于由若干人管理。反之,隶属于立法权的事务由若干人处理往往比仅由一人处理为好。”因为行政事务的处理需要及时性和效率,因此一人管理可以减少掣肘。
而对于立法机构,孟德斯鸠认为它不能长期不集会、常年集会、也不能不断集会。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上,立法权不应该钳制行政权,但有权审查它所指定的法律的执行情况。行政权对于立法权具有制约,立法权不能对执行人的人身进行控告审判,作为执行人的君主是神圣的。立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因此担任立法者的人不能担任行政人员,但是君主可以通过否决权制约立法机构。财税问题要由立法机关决定,如果由行政机关决定,那么税收额度的制定与使用就都在行政机关,从而导致国家经费的滥用。
在讨论快结束时,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的腐败甚于行政权,国家就要完了。”这里所讲的立法权的腐败,指的是以国王为首的行政机构可以安排行政人员,影响选举,收买议会人员,最终影响法案。在讨论英国政制之后,孟德斯鸠对当时欧洲大陆的君主国进行批判,认为君主政体下权力配置模式不够稳定。
最后,在这一章的最后一节,孟德斯鸠明确指明了自己宏大庞杂的政体分析的宗旨:“在我们所知的所有各类宽和政体中,三种权力是如何分配的,并由此计算,其中每一类政体可以享受到何种程度的自由。”
第十二章从政治自由与公民关系角度讨论确立政治自由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在实际政治运行中可能有两种情况:其一,政制是自由的,但公民并不自由;其二,公民是自由的,但政制并不自由。在第十二章中,他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讨论如何规定刑罚才能恰当促进安全感意义上的自由。
自此,本学期“常识”读书会活动结束。
撰稿:黄静蕾
图片:罗轶轩
审定:罗轶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