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行“常识”读书会第二十一期活动

日期:2022-04-10 作者: 点击:[

 

2022年4月9日星期六,上午九时,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常识”读书会第二十一期活动顺利举行。受疫情影响,活动仍然采取线上的方式。本次读书会由罗轶轩老师主持,来自政治与国际关系学院和文学院的五名同学参加了本期读书会。本次读书会的阅读书目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阅读范围是《论法的精神》第三章“三种政体的原则”。本次读书会,罗轶轩老师主要根据同学们的疑问,带领同学们展开了热烈讨论,并作了精细生动的阐释说明。

随着阅读的推进,在读到第五节“美德绝非君主政体的原则”时,针对学生对于文本的疑惑,罗轶轩老师解释道,“就性质而言,一切罪行都是公罪”,即一切犯罪都是违背法律,虽然私人之间的利益侵犯仅仅会在私人之间产生影响,但如果不加管制将使这一罪行广泛化从而危及更多人,所以性质上来说一切罪行都可以被认为是公罪。当然,尽管如此人们还是将公罪和私罪分开,毕竟无论如何私罪侵犯个人的程度远远大于对社会以及政制的侵犯和危及。

“在共和政体中,私罪具有较多的公罪性质,也就是说,私罪对基本政制的侵害甚于对个人的侵害。”对此,罗老师作了较详尽的解释。因为共和政体(孟德斯鸠的定义)里的公民应该具有德性,而这个德性代表着自我的舍弃、爱国家、牺牲自我、成全集体。所以一旦共和政体出现私罪,也就说明公民为了自己的私利去侵犯别人,说明德性原则的腐化,而这将直接导致共和政体从政制上的衰败,就危及到了公共利益,因此就具有更多的公罪性质。听完这些讲述,同学们对公罪与私罪的理解进一步加深。

解释完共和政体,罗老师依据文本逻辑将君主政体与之对比。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就是君主自己订的,一切君主觉得可能会侵犯自己权力、侵犯国家政制或者看不顺眼的行为都会被定罪,所以法律的规定非常严苛并涉及面广泛,民众的权利被这些法律侵犯和压制着,所以即使针对某些罪行使用的是公罪的处理方式,但事实上如果单单针对那个事件去分析,很可能只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或是私人恩怨,但却被扣上公罪帽子。因此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中,公罪具有较多的私罪性质”,说是公罪,事实上这个“罪行”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远远多于对国家政制的侵犯。

接着,罗老师推荐了刘玮的《公益与私利》这本书,期望通过这本书的阅读能帮助学生开拓视野,深化对文本的理解。在读书会的最后,罗轶轩老师和同学们分享了与文本相关的重要参考资料,包括刘玮《公益与私利: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研究》、莎伦·克劳斯《自由主义与荣誉》等等。

撰稿:张高露